一、优惠政策支持:
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》: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也就是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按照75%加计扣除的政策,今年年底也要到期了!后继续如何,暂无相关政策出台。
在现行执行的优惠政策的加计扣除,也并非是全部的研发活动都可以进行75%加计扣除,如下几类需要请特别注意;
二、并非所有的行业都适用75%加计扣除政策,以下7类行业并不适用。
1.烟草制造业
2. 住宿和餐饮业
3. 批发和零售业
4. 房地产业
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
6. 娱乐业
7.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
三、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仅包括如下六类
1.人员人工费用
2. 直接投入费用
3. 折旧费用
4.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
5. 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
6. 其他相关费用
四、非所有的活动都适用75%加计扣除政策,下列活动不适用。
1. 企业产品(服务)的常规性升级。
2.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,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、材料、装置、产品、服务或知识等。
3.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。
4. 对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。
5. 市场调查研究、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。
6. 作为工业(服务)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。
7. 社会科学、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。
只有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,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,或实质性改进技术、产品(服务)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,才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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